为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,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,加强责任监督,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,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议事范围
党支部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:
1、传达、学习上级的重要指示、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,结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实际,研究具体的贯彻意见;
2、讨论和决定需要报请上级批准的重要事项;
3、讨论和决定思想 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;
4、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及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;
5、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部署,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作出决策部署;
6、讨论和决定党支部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党内经费使用等事项;
7、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二、职责要求
1、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,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,组织党支部活动,签发党支部文件。党支部成员根据党支部决定,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,行使相关职权。
2、党支部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,其他党支部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。
3、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。
4、党支部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,坚定理想信念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,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。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党支部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。
三、组织原则
1、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支部织的指示和决定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,确保中央政令畅通。
2、党支部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,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、群众的意见。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。
3、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。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由党支部成员集体讨论决定。党支部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,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,不得独断专行。党支部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支部集体决定,勇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切实履行职责。
4、以党支部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、发表的文章,党支部成员代表党支部的讲话和报告,应当事先经党支部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。党支部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,应当事先经党支部审定或者经党支部书记批准。
四、议事决策
1、党支部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,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,实行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
2、党支部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,应当严格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执行。
3、党支部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支部会议形式。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,或者由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、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
4、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。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,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党支部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,有关党支部成员应当回避。根据工作需要,召开党支部会议可以请不是党支部成员的本单位成员列席。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。
5、党支部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,应当进行充分讨论。表决可以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。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。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当逐项进行表决。党支部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如实记录,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。
6、党支部决策一经作出,应当坚决执行。党支部成员对党支部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支部织反映,但在党支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。
五、责任追究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有关党支部成员的责任:
1、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上级党支部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;
2、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;
3、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;
4、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,造成本单位党支部织软弱涣散、党建工作削弱的;
5、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的;
6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、党支部决定不符的讲话、报告、文章、著作的,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、党支部决定不符的言论的;
7、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;
8、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。
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,或者在其他党支部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,还应当追究党支部书记的相关责任。党支部重大决策失误的,对参与决策的党支部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。党支部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,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,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。
对违反本条例的党支部成员,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。
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